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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主要分为以下类型
(1)规范刑法学,是指以本国的现行刑法为研究对象,主要采取注释方法揭示法条的内容,并加以评注而形成的刑法规范知识体系。
(2)理论刑法学,是指采用思辨方法,对蕴含在法条背后对法条起支撑作用的法理加以阐述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在理论刑法学中,按照其内容又可以分为刑法法理学与刑法哲学。
(3)比较刑法学,是指采用比较方法,研究各国刑法,探求其立法思想和原理的异同,阐述其特征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
(4)国际刑法学,是指对国际刑事法律规范(包括刑事实体法规范和刑事程序法规范)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
1872年美国法学家D.D.菲尔德所创建的“和平协会”,1889年德国的F.von李斯特、比利时的A.普兰和荷兰的 G.A.van哈默尔等法学家所创建的“国际刑法学会”,1900年在巴黎举行的主要由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家参加的“国际比较法大会”,以及1926年在瑞士成立的“国际刑事和感化委员会”等,都曾有过制订国际统一刑法典的动议,但由于这种设想与实际情况距离过远,所以无法实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科学技术、特别是交通运输迅速发展,国际交往日益频繁,犯罪形式增多,跨国犯罪增多,尤其是为了制止侵略战争和屠杀人群的罪行的需要,因而陆续出现了一些为维护国际社会和各国利益所必需和可能实施的国际刑法规范,各国国内法关于这方面的规定也相应增多。
20世纪70年代起,一些国际性团体如“国际刑法学会”、“国际社会防卫学会”、“国际犯罪学学会”和“国际刑事和感化基金会”等,积极推动国际刑法的发展,多次举行会议,研究国际刑法的各种问题,特别是设于意大利锡拉库萨的“国际刑事科学高级研究所”更是专门从事这方面的研究。国际刑法正愈来愈受到重视,有关的专著和论文大量出现。1979年,美国芝加哥德保罗大学M.C.巴西奥尼教授受“国际刑法学会”和“国际刑事科学高级研究所”的委托,草拟了一部篇幅庞大、包罗甚广的《国际刑法典草案》,经该两组织讨论后,正式提交联合国审议。1981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一个专家工作小组向该委员会提出了一个《关于建立消除和惩罚种族隔离罪及其他国际犯罪的国际刑事法庭的公约草案》,征求会员国的意见。
目前,国际刑法规范,由其所属机构如国际法委员会、防止和控制犯罪委员会和人权委员会等拟定。 它所涉及的罪行大体可:
① 。例如,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参照欧洲和远东两个国际军事法庭的宪章和判决,肯定为国际罪行的反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道罪;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中所规定的灭种罪;国际联盟大会1926年通过的《禁奴公约》以及联合国大会1953年通过的《关于修正1926年 9月25日在日内瓦签订的禁奴公约的议定书》和1956年通过的《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中所规定的贩运和使用奴隶罪(见禁止奴隶贩卖);联合国大会1973年通过的《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中所规定的种族隔离罪;联合国大会1965年通过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中所规定的种族歧视罪;联合国大会1973年通过的《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中所规定的侵害外交人员罪;联合国大会1979年通过的《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中所规定的劫持人质罪;以及1963年《东京公约》、1970年《海牙公约》和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所规定的空中劫持罪(见空中劫持)等。国际上早就公认、1958年日内瓦《公海公约》又明确规定应予惩处的海盗罪,也属于这一范畴(见公海)。
有些国家还以公约或条约宣布某些可能以跨国形式出现的犯罪为国际罪行,例如伪造货币、拐卖妇女、贩卖毒品、散布*秽图画文字等。这类文件大都规定缔约国承担惩治这些罪行的义务,并相互提供司法协助,便利进行有效的追诉,如联合国大会1949年通过的《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的公约》。
② 某些在性质上不属国际罪行或跨国罪行的行为,由缔约国协议,采取某种刑事措施加以规定。例如,联合国大会1975年通过的《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宣言》、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77年核准的《囚犯待遇最低标准规则》,以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草拟中的《刑事审判原则和方针》等。 一、与战争有关的犯罪
1.侵略罪
3.危害人类罪
4.战争罪
6.非法持有、使用和放置武器罪
8.充当外国雇佣军罪
二、与人权有关的犯罪
2.灭绝种族罪
9.种族隔离罪
10.奴役及与奴役有关习俗的犯罪
11.酷刑及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罪
12.非法人体实验罪
三、与恐怖有关的犯罪
5.危害联合国及有关人员罪
14.劫特航空器和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罪
16.威胁和使用武力危害国际保护人员罪
17.劫持人质罪
18.非法使用邮政罪
四、与海洋和环境有关的犯罪
13.海盗罪
15.危害航海安全和公海固定平合安全罪
24.非法干扰国际海底电缆罪
21.危害国际环境罪
五、其他犯罪
7.盗窃核材料罪
19.非法贩卖毒品及与毒品有关的犯罪
20.破坏、盗窃国家珍贵文物罪
22.国际贩卖*秽物品罪
23.伪造、变造货币罪
25.贿赂外国官员罪 争论的问题是:国际刑法所涉及的罪行,是否应实行普遍管辖原则,多数学者认为,只有对某些严重危及整个国际利益或多数国家利益的罪行,例如战争罪、灭绝种族罪、空中劫持罪等,才容许实行普遍管辖原则。如果对任何罪名均适用这一原则,将导致对各国主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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